▲《臺北市食安自治條例》1月13日公告施行。(圖/台北市衛生局提供)
【五大重點】
(1) 賦予臺北市食材登錄平台登錄之法源依據。
(2) 強化行政效率,明定24小時內自主通報,48小時內完成產品下架及網路平台業者移除拍賣訊息。
(3) 強制業者參與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認證。
(4) 定期檢查產品之有效日期及完整標示,且庫存區與報廢區明顯區隔。
(5) 外燴業者報備查核大量膳食製備。
【目前預擬第一波公告對象】
(1) 第7條食材登錄平台對象為超市、超商及大賣場、學校午餐及連鎖飲冰品業者。
(2) 第11條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認證對象為觀光飯店、學校及醫院中央廚房、學校自設廚房及餐盒食品業等大量製備餐飲業者。
(3) 第12條定期檢查過期食品對象為超市、超商及大賣場。
(4) 第14條外燴報備對象為觀光飯店、供餐20桌以上之中式盤菜餐廳及第16條定期實施自主檢驗對象為醫院中央廚房、學校自設廚房及餐盒食品業等實施餐飲業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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