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國際厚生健康園區
國內於97年起開始實施市售包裝食品皆應在營養標示欄位內標示反式脂肪酸含量,衛生福利部今年則修正規定,所有食品,除每100公克反式脂肪含量不超過0.3公克,可免標示外,其餘皆應明確標示反式脂肪含量,新的標準預計於102年12月正式公告,104年7月1日正式實施。
依現行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反式脂肪定義為食用油經部分氫化過程所形成的非共軛式反式脂肪,但考量食品中反式脂肪,除來自食用油經部分氫化過程形成外,也可能天然存在於部分食品,如乳製品、牛肉、羔羊肉,以及植物油在精煉的脫色、脫臭製程中形成等,因此修正97年對應標示反式脂肪含量的定義。
102年8月19日第二次預告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草案),修正反式脂肪定義為食品中非共軛式反式脂肪(酸)之總和,除規範所有食品應明確標示反式脂肪含量外,並規範反式脂肪得以零標示條件為:每100公克食品內所含總脂肪不超過1.0公克;或每100公克食品內所含反式脂肪量不超過0.3公克。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1月7日發布,將檢討考慮以食品添加物方式,規範部分氫化油脂使用及限量標準,國內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近期將召開專家會議,討論於包裝食用油標示上明顯加註本產品含有反式脂肪等相關警語的適宜性,若美國進一步訂定氫化油限量,國內也考慮跟進。
中華食品工業雜誌社(Chinese F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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