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中時電子報
自107年7月1日開始實施食用醋包裝標示需加「調理」、「合成」字樣。(圖/江慧珺攝)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日公告「包裝食用醋標示規定」,自107年7月1日開始實施食用醋包裝標示需加「調理」、「合成」字樣,以供消費者參考。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訂定,以釀造食醋為原料,添加其他原料製成的調理食醋,應於包裝明顯處加註「調理」字樣。
而以醋酸或冰醋酸之稀釋液添加糖類、酸味劑、調味劑及食鹽等製成之調味液或以此調味液添加釀造食醋混合而成的合成食醋,應於包裝明顯處加註「合成」字樣。
其加註字體的大小應遵循食安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若產品包裝最大表面積不足八十平方公分,除了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項目標示字體的長度、寬度得小於二毫米。
107年7月1日起,若查獲未依規定標註「調理」、「合成」字樣,涉嫌標示不完整,依法可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罰鍰;而以醋酸或冰醋酸之稀釋液為原料製成的合成醋,標示宣稱為釀造醋,涉嫌標示不實,最重可處400萬罰鍰。
食藥署提醒,產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食品業者應依所用原料如實標示,提供清楚正確資訊,以供消費者選購參考。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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