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YAHOO
行政院院會昨通過衛生署所提「食品衛生管理法」等四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食品、健康食品及化粧品違規廣告,違反情節重大者,應刊播一定次數更正廣告,並增訂違規廣告薦證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情節重大 得播更正廣告
行政院院會通過的「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藥事法」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草案明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的標示、宣傳或廣告,違者處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通路業者違反規定仍繼續販賣,或意圖販賣違規廣告產品時,處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情節重大者,應刊播一定次數更正廣告。
違規廣告經處分業者及通知傳播業者,仍未停止刊播者,由主管機關通知傳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處理。
為加強食品、健康食品、藥品及化粧品廣告管理,這次修正條文也特別增訂,違規廣告薦證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接受委刊播化粧品廣告的傳播業者,應自廣告日起六個月保存委刊播者的姓名等相關資料。
中華食品工業雜誌社(Chinese F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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