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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無療效!元旦起 食藥署令業者標示清楚

健康食品無療效!元旦起 食藥署令業者標示清楚
2018-01-05

轉自中時電子報


食藥署規定,元旦起,錠狀、膠囊的健康食品,得標示「本產品非藥品,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等提醒。(倪浩倫攝)


健康食品不是藥!為讓消費者充分了解到健康食品的保健功效不等於藥品療效、並不是多吃多健康等資訊,衛福部食藥署昨日公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下周元旦起,健康食品產品應在「注意事項」中標註相關提醒,違者將開罰3~15萬元罰鍰。

部分民眾生病時,會優先選擇服用健康食品,進而延誤就醫,或認為健康食品「多吃多健康」,平時沒事就狂往肚子吞,由於在《健康食品管理法》當中,中央主管機關可透過公告指示「標示事項」,故昨日公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明年元旦起,健康食品藥在「注意事項」中新增提醒內容。

健康食品若為膠囊及錠狀產品,考量到產品型態和藥品較為類似,「注意事項」應加註「本產品非藥品,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此外,也需就食用量進行提醒、標示「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勿過量。」食藥署表示,若是膠囊、錠狀以外的產品,則應標示「本產品供保健用,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

食藥署指,該規定將於下周元旦起實施,所有於元旦後才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者,都必須依規定標示「沒有緩衝期」,若是在元旦前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者,則給予緩衝期到2019年6月30日,也就是所有於2019年7月1日後製造的產品,都需依規定標示。違者將處3~15萬元罰鍰,一年內再犯者,則處9~90萬元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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