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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油將要正名 乳脂含量須8成以上

奶油將要正名 乳脂含量須8成以上
2016-03-15

轉自Rti 中央廣播電臺


為強化奶油、鮮奶油及人造奶油品名標示管理規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10日)預告訂定奶油、人造奶油標示草案,奶油及鮮奶油中乳脂肪須達到80%以上才能叫奶油;以食用油製人造奶油且油脂含量達80%以上,應標示為人造奶油,最快明年1月上路。

衛福部參考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及世界各國管理方向,邀集國內專家、業者研議,並預告訂定「奶油、乳脂與人造奶油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

草案規定,奶油及鮮奶油是乳品衍生的油脂製品,其中乳脂肪須達到80%以上才能叫奶油;含量10%以上未達80%者則稱為鮮奶油/乳脂/食用乳油;以食用油脂製人造奶油且油脂含量達80%以上,品名應標示為「人造奶油」;若油脂含量60%以上未達80%,應標示為「中脂人造奶油」,而35%以上未達60%,應標示為「低脂人造奶油」。

油脂含量達10%以上未達35%的相關產品,品名得標示「脂肪抹醬」或標示與產品本質、用法及用途具關聯性文字。「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醬」都不得使用表彰為植物性奶油的文字作為產品外包裝標示。

預告草案現為評論期,草案擬定預計自2017年1月1日(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實施,屆時若奶油、鮮奶油及人造奶油等相關製品,如有標示不完整,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若內容物所含乳脂肪、食用油脂不足標準的產品,卻命名為奶油、鮮奶油或人造奶油,將涉標示不實,最重可處40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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