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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輸入禁用農藥 提高罰額至750萬

製造輸入禁用農藥 提高罰額至750萬
2015-12-18

轉自聯合新聞網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將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者,罰金由現行的新台幣60萬元以下,大幅提高到150萬元以上750萬元以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保基在法案初審後受訪時表示,農藥管理法在103年12月24日修正公佈,已經將「偽農藥」的處罰修正為併科罰金並提高額度,但危害比偽農藥更大的「禁用農藥」,卻沒相對提高。

陳保基說,有些農藥可能因為成分不夠,或是標示與成分不同,而被判定為偽農藥,「其實它是可以用」,但禁用農藥不管真的假的,就是不能出現,所以一定要有衡平性,因此修法提高其罰金額度。

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中明訂,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萬元以上75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販售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將併科罰金由現行的50萬元以下,提高到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農藥管理法第6條規定,禁用農藥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分裝、輸入、輸出、販賣、使用之農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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