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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不得供食品、藥品業 違者致死最高無期徒刑

再生水不得供食品、藥品業 違者致死最高無期徒刑
2015-12-15

轉自聯合新聞網


認識再生水 圖/聯合報提供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解決欲開發者無法取得再生水源窘境,且規定在水源供應短缺地區新開發案,應使用一定比率再生水。同案中也訂有罰則,若將再生水供作直接食用及食品業、藥品業之用水,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台灣受地形限制,水資源續存不易,加上氣候變遷用水需求持續成長,傳統水源供水穩定度備受挑戰,今年初就有驚無險度過67年來最大乾旱,全國運轉中的五十四座都市汙水處理廠每日平均處理超過300萬噸的再生水,變成重要的替代水源。

依照立院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下水道系統放流水使用許可管理,除可以解決欲開發者無法取得再生水源的窘境外,也規定水源供應短缺的地區內興辦或變更開發案,應使用一定比率再生水,落實「以供定需」的水資源管理政策,所在地區如無足夠下水道系統放流水者,應以其他方式替代之,如自行開發海淡水、貯留雨水或繳交替代費用等。

除了加強再生水自行開發利用,同案也鼓勵願意統籌興建、營運再生水的地方政府,或報請中央下水道主管機關,願意配合民間開發提供汙水或放流水,將優先核定辦理該地區公共下水道系統建設或申請中央補助建設經費。水利署希望藉由這項立法,到民國120年再生水利用量,可以從現行每日42萬噸提高至每日132萬噸。

同案也訂有罰則,再生水不得供作直接食用及食品業、藥品業之用水,違者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30萬以上300萬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5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金。

若將再生水供作直接食用或食品業、藥品業之用水,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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