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繁體 | 简体 環宇食品網(中華食品) 環宇食品網(版權共同所有) 環宇包裝網 | 新用戶?免費加入會員 | 登入 | 幫助 | 加入我的最愛 | 設為首頁
環宇食品網(中華食品)
您的位置:首頁 »  食品新聞 »  食品法規 »  食品容器 塑膠瓶蓋、盒蓋 全面標示 » 

食品容器 塑膠瓶蓋、盒蓋 全面標示

食品容器 塑膠瓶蓋、盒蓋 全面標示
2015-09-17

來自聯合財經網

未來只要與食品接觸的塑膠材質都要標示耐熱溫度、材質。 記者高彬原/攝影

須標示耐熱溫度、材質、可否重複性使用 最快明年底上路
繼重複性塑膠水壺、奶瓶、塑膠盤碗等食品容器須標示材質、耐熱溫度後,食藥署9月18日將預告全面要求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的食品容器具均需標示,例如不銹鋼瓶的塑膠杯蓋、微波盒塑膠蓋、重複性使用塑膠筷、湯匙等;新規定最快年底前公告、105年底前正式上路。

為了確保消費者使用塑膠容器盛裝食品時,能了解耐熱資訊,衛福部食藥署過去陸續規範重複性塑膠類水壺、奶瓶、塑膠袋、吸管等必須標示材質、耐熱溫度等,現在進一步要求凡是食物接觸到塑膠材質的容器,均須全面納管標示。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鄭維智表示,例如不鏽鋼瓶或保溫瓶的蓋子、重複性使用的杯蓋、筷、匙,玻璃微波盒盒蓋子、炸雞或食器紙袋內層塑膠淋膜等,均須標示耐熱溫度、材質,以及產品可重複性使用或一次性使用。

鄭維智說,標示方法必須是業者操作上可行、又能兼顧讓消費者選擇;例如微波盒蓋、塑膠筷、湯匙可在外包裝清楚標示,若業者未標示完全,依食安法處罰3萬到300萬元。至於盛裝鹹酥雞、蔥油餅等紙袋的內層塑膠淋膜,也在最外包裝標示,消費者可主動向店家詢問標示內容或看外包裝。

版權聲明: 
本站文章版權屬於作者本人,如發現侵權行為,請立即告訴我們,我們將會在查証後第一時間刪除。
相關新聞 更多 »
關於我們 | 貿易手冊 | 使用幫助 | 支付方式 | 誠聘人才 | 交換連結 | 廣告刊登 | 聯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