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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訂定 日本食品輸台需附產品證明

食藥署訂定 日本食品輸台需附產品證明
2015-04-14

轉自新頭殼


食藥署今(13)日訂定新規定,未來日本食品輸台都得附官方產地證明文件,但輻射5縣的產品仍不得輸台。圖:中央社資料照片


日本輻射縣出產的產品遭進口商違法輸台,在立委的要求下,食藥署今(13)日訂定「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官方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以及「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需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2項公告,送請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辦理刊登公報,該措施將自正式公告後30日起生效。

食藥署說明,福島、群馬、壢木、茨城與千葉5縣產品仍暫停受理輸入查驗申請。而產地證明需檢附以下文件之一,包含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地證明;日本官方或其授權機構出具之可證明產地文件,或經該署認可的可證明產地文件;其產地須載明至都、道、府、縣。依4年來邊境查驗輻射檢測結果的科學依據,以及為保障嬰幼兒日常食用之乳製品、嬰幼兒食品、糖果、餅乾及穀類調製品等,於特定區域之特定食品需檢附輻射檢測證明。相關內容,仍以正式發布之公告為準。

前述2公告正式生效實施前,食藥署強調,仍將針對日本輸入產品採取嚴格查核,查明輸入業者申報之輸入產品產地,此外,對於5縣以外的產品,也維持針對9大類產品(生鮮冷藏蔬果、冷凍蔬果、活生鮮冷藏水產品、冷凍水產品、乳製品、嬰幼兒食品、礦泉水或飲水、海草類及茶類製品)逐批查驗輻射之措施。

食藥署也說,邊境受理食品輸入之查驗申請,審查核對文件資料,如發現輸入食品申報不實之行為,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可依法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虛報產地,違法進口5縣暫停輸入之產品,涉及違反同法第15條之規定,得依違反之相關規定處辦。

(圖:中央社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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