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繁體 | 简体 環宇食品網(中華食品) 環宇食品網(版權共同所有) 環宇包裝網 | 新用戶?免費加入會員 | 登入 | 幫助 | 加入我的最愛 | 設為首頁
環宇食品網(中華食品)
您的位置:首頁 »  食品新聞 »  食品法規 »  市售包裝醬油產品 應清楚標示「釀造」、「速成」、「水解」或「混合或調合」 » 

市售包裝醬油產品 應清楚標示「釀造」、「速成」、「水解」或「混合或調合」

市售包裝醬油產品 應清楚標示「釀造」、「速成」、「水解」或「混合或調合」
2018-05-22

來自大紀元

 

更新: 2018-05-16 9:55 PM       標籤: 醬油
【大紀元2018年05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文敏綜合報導)醬油是國人常用的烹調食品之一,應用範圍甚廣,為使市售包裝醬油產品之製程資訊更加清楚,苗縣衛生福利部於107年3月8日公告「包裝醬油製程標示之規定」,醬油產品應於包裝明顯處依其製程標示「速成」、「水解」、「混合(調合)」或「釀造」字樣。

衛生局規定所稱醬油,指以大豆、脫脂大豆、黑豆及(或)穀類等含植物性蛋白質之原料,以「速成」、「水解」、「混合(調合)」或「釀造」之加工方式,可添加食鹽、糖類、酒精、調味料等原料或食品添加物製成之產品,其標示規範如下:


1.應於包裝明顯處標示製程「水解」字樣:以酸或酵素水解含植物性蛋白質原料,未經發酵製成之醬油。

2.應於包裝明顯處標示製程「速成」字樣:以酸或酵素水解含植物性蛋白質原料,並經發酵方式製成之醬油。

3.應於包裝明顯處標示製程「混合」或「調合」字樣:以混合方式製成之醬油。

4.另標示製程為「釀造」之醬油,應以製麯發酵方式製成,且其總氮量須達每100毫升0.8公克以上(黑豆醬油之總氮量達每100毫升0.5公克以上),總氮量未符合而標示「釀造」字樣者為標示不實。

本規定自108年1 月1日起施行,消費者可以由外包裝標示明確得知所購買的醬油資訊,依需要做選擇。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產品並須限期回收改正。

民眾若有任何食品安全衛生及標示問題,歡迎逕洽衛生局食品衛生科(洽詢專線037-558607)。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關心您!

責任編輯:呂美琪

版權聲明: 
本站文章版權屬於作者本人,如發現侵權行為,請立即告訴我們,我們將會在查証後第一時間刪除。
相關新聞 更多 »
關於我們 | 貿易手冊 | 使用幫助 | 支付方式 | 誠聘人才 | 交換連結 | 廣告刊登 | 聯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