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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新增過敏原標示 堅果、羊奶、芝麻都入列

食藥署新增過敏原標示 堅果、羊奶、芝麻都入列
2018-01-05

轉自中時電子報

有些食品含有過敏原,導致特定體質民眾吃下後會產生身體不適,我國目前已實施6項食品過敏原需強制標示,包括有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及其製品,今日則進行預告,未來將新增至11項,包括堅果、含麵筋蛋白的穀物、芝麻葵花籽、羊奶等都入列。

為加強揭露食品過敏原標示訊息,食藥署參考國際規範,以及國人發生食品過敏的臨床調查資料,並於今日預告11項「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進行為期60天的預告評論期,蒐集各界意見。

我國自2015年7月1日起,已將6項過敏原列為強制標示,包括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及其製品,業者必須在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醒語資訊。食藥署簡技林旭陽說,今日預告的草案,則將多項「建議標示」的過敏原,改列為「強制標示」,從原先的6項,增至11項。

此次預告草案中,將原先的蝦、蟹類,統一歸為「甲殼類」,新增的部分則有芝麻、葵花籽,羊奶,包括杏仁、榛果、核桃、腰果、胡桃、巴西堅果、開心果、夏威夷豆、松子、栗子在內的堅果類,包括小麥、大麥、黑麥、燕麥在內的含麵筋蛋白穀物,大豆,鮭魚、鯖魚、鱈魚、小鱗犬牙南極魚(圓鱈)、馬舌鰈(扁鱈)等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10毫克以上的製品,

林旭陽表示,該規定預定自2019年7 月1日起施行,業者若未標示,可處3~300萬元罰鍰,若是標示不實,則可處4~400萬元罰鍰,並可依法規定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食藥署提醒,有特殊過敏體質的消費者,可以由外包裝標示,明確得知所購買的食品資訊。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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